重庆某建筑公司承建了位于万盛物流园区工地工程,后将该工程分包给案外自然人施工,案外自然人雇请田某在该工地做小工。施工过程中,田某右肩不慎被砸伤。随后,田某经认定为工伤,但工伤认定书未载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田某向万盛仲裁委申请仲裁,重庆某建筑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收到仲裁受理通知书。仲裁委终裁决重庆某建筑公司支付田某工伤保险待遇。
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认为其与田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田某不应被认定为工伤,也不能因该工伤认定书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且不支付田某任何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庭审中,田某辩称仲裁裁决正确,不同意原告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仅凭工伤认定书不能确定与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建筑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案外自然人,应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对于该案的判决,法官解释称,劳动关系的确定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仅凭工伤认定书则不足以认定。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案外自然人,证明田某系案外人雇佣。但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案外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应对田某的工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