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曾因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夺被判处徒刑,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动起“歪心思”,盯上了妇女佩戴的耳环,一月内作案三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梅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5年11月9日,被告人梅某在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30号国际村公交车站,趁被害人冉某不备,抢走其佩戴的金耳环一对,在逃离现场过程中掉落一只,掉落的耳环经鉴定为千足金,价格为431元。
同月28日,被告人梅某在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30号附近铁路坡梯坎处,趁被害人张某不备,抢走其佩戴的耳环一对。
同年12月1日,被告人梅某又以同样手段,在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30号国际村公交车站梯坎下竹林公园处,抢走被害人曾某佩戴的耳环一对。
同月6日,被告人梅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梅某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9月30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多次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梅某曾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其曾因抢劫受过刑事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另有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梅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炎炎夏日将至,许多爱美的女*喜欢佩戴一些首饰。当您单独外出时应尽量少戴或不戴贵重首饰,避免因财物外露引起不法之徒的“惦记”。佩戴首饰外出时,则应注意保管好自身的财产安全,发现身边有可疑人员时,应提高警惕。若发生抢夺首饰时,应尽可能的记清案犯的相貌、特征等,并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