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四中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害人张某与侵权人王某在诉讼前就民事赔偿问题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张某表示放弃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但在人民检察院对侵权人提起公诉后,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判决驳回被害人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与王某同住在彭水县保家镇三江口村,二人系邻居关系。某日,张某认为王某卖给代某的建房用地侵占了其土地边界,便到王某家门前的公路上与王某发生争吵。在争吵中,王某将张某推倒在地致使张某右下肢受伤(经鉴定为轻伤),并被送到黔江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4 920.83元。同年7月25日,王某与张某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确定了双方的土地边界,并表示对之前的事,“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双方各负其责”,张某、王某均在调解书上签名按指印,并加盖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章。当日,张某给王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然而检察院对王某提出故意伤害罪的公诉后,张某则称,调解时他没仔细看调解协议内容,欲反悔要求王某赔偿侵权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对原告人张某进行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双方之前签订的调解协议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故应依法赔偿。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市四中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的犯罪行为给张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本应予以赔偿,但双方之前已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在协议中已表示不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在内的任何责任,故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张某要求上诉人王某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遂判决驳回上诉人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