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条厂前倒弃土 排除妨碍获支持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11-30 11:00:00  评论(/)

面条厂前的简易公路,被村民张某修建房屋开挖的弃土堵住,协商无果后,厂长秦某将张某告上法庭。日前,忠县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秦某要求被告张某清除弃土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均是忠县黄金镇人。2008年,秦某在黄金镇购买了一栋建筑面积为400余平方米的仓库,开办了一家加工和销售面条的工厂。仓库前面有一块空坝,早年便形成了一条简易公路,直通秦某购买的仓库。

2014年8月,因面条厂生意冷淡,秦某决定不再继续经营,将厂内机器设备等变卖,关掉了开办6年的面条厂,此后,仓库内一直鲜有人出入。2015年3月,张某修建房屋,在开挖地基时产生弃土,想到秦某仓库前的空坝无人使用,便将弃土倾倒在秦某仓库前的简易公路上,准备空坝复耕。秦某发现后当即出面制止,张某虽然停止了倾倒行为,但也拒绝清除已经倾倒的弃土。

秦某认为,空坝属于其购买的仓库的一部分,所有权应属于自己所有,故要求张某将弃土清除。张某则表示,该空坝已被征用,属于村集体所有,其有权倾倒后用作耕地。双方经多次协商,均固执己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秦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将擅自倾倒的弃土搬离,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某购买前仓库前,该空坝就已存在,并形成了一条简易公路。秦某购得后也在此加工和销售面条等,并利用该空坝方便自己进出。而张某并非该空坝的所有权人和相邻使用人,其未经空坝的所有人同意,亦未征得空坝相邻使用人秦某的认可,擅自将弃土倾倒于空坝,影响了原告方的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相关规定,张某应承担及时清理现场、恢复空坝原状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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