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吴顺永/台南报道
台南地方法院4/22下午宣判,李全教有期徒刑4年,褫夺公权5年,议长宝座将遭停职,依照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李全教因贿选案遭判处有罪,议长职务将遭停职。
前台南县西港乡长卓华民有期徒刑1年8个月,支付公库新台币30万元获缓刑、市议Y谷暮.哈就的前任总干事罗进生有期徒刑1年8个月、前台南县议Y吴春成有期徒刑8个月。
李全教被控与台南市议Y郭秀珠搭配参选正副议长时,涉嫌透过6名白手套,向多名无党籍及民进党籍议Y期约贿选,被台南地检署依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起诉,另有7人同案遭到起诉。
其余4名被告,无党籍市议Y郭秀珠、民进党台南市党部评委蔡启新、前台南县议Y杨明达、郭秀珠服务处执行长林聪彬获判无罪。
除了这件议长贿选案之外,李全教还因涉及议Y选举贿选案,被台南地检署及竞选对手提出当选无效之诉;台南地方法院在1月21日判决李全教当选无效,李全教提出上诉,正由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审理中。
根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议长选举时涉犯对于有投票权之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者,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缓刑之宣告者,自判决日起,当然停止其职务或职权;若经改判无罪时,于其任期届满前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