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在路灯杆上贴广告 [有意思]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好玩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4-24 14:20:16  评论(/)

在路灯等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贴广告,小心被罚款。昨天,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就《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公众意见。其中提到,损害城市照明设施,对个人最高拟罚款1000元,对单位最高拟罚款3万元。下个月还将举行立法听证会,市民可报名参加旁听。

现代快报记者鹿伟

《办法》所指的城市照明,即在南京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照明设施的设置也有要求,包括符合光污染控制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结构安全;灯饰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机场、铁路等特殊用途信号灯相同或者相似;采用符合建筑物特点的照明方法和方式,达到最佳景观照明效果;公园、景区、景点、山体、河道、湖泊沿岸及桥梁的景观照明设置,应当体现山水环境特*,重点突出亭、台、楼、榭、阁、塔等建筑物、构筑物。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规定,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与城市道路、住宅区以及重要建筑物、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违反这一规定,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明确了禁止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一)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照明设施;(二)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三)在城市照明设施1米以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的废渣、废液;(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等物品;(五)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对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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