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邓某将他人遗忘在取款机里的银行卡内的15000元人民币取走,该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6年1月1日11时许,被害人邹某到中国建设银行黔江分行西取款机上取款3000元后,将其建行银行卡遗忘在该自助存取款机上,被随后到该自助存取款机上存钱的被告人邓某发现。邓某通过查询,发现该卡内余额有4万多元,于是分三次共计取出卡内人民币15000元。后邓某将该15000元存入其母亲王某的建行卡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走他人遗留在取款机里的银行卡内的钱,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邓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案发后,已将全部赃款退还给被害人邹某,综合上述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