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秀山法院受理的唐某诉农行秀山支行、攀枝花市银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审结,判决农行秀山支行承担唐某2万元存款损失的30%,驳回唐某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送达三方后,均息诉服判,未提起上诉。
2015年8月28日,案外人(非唐某本人)在攀枝花银行注册电子虚拟账户,绑定唐某在农行秀山支行银行账户。案外人在网络界面录入唐某姓名、身份证号码、绑定的银行卡号、银行卡密码等。攀枝花银行向农行秀山支行验证信息,验证成功后,即给案外人注册生成电子虚拟账户,该账户取得唐某在农行秀山支行账户资金控制权。案外人将唐某在农行秀山支行账户存款2万元转入攀枝花银行虚拟账户。
次日,唐某接到案外人电话,按其要求在被告农行秀山支行柜员机输入本人银行卡密码,转出2万元至案外人银行账户。同时,案外人将在攀枝花银行虚拟账户资金2万元转回唐某农行秀山支行账户。
秀山法院认为,农行秀山支行未对唐某手机号码进行验证,验证信息存在瑕疵,将唐某的资金错误交付他人,存在过错。唐某没有妥当保管个人信息,也存在过错;唐某按他人提示,将资金转入他人账户,是导致自身资金丢失的主要原因。故判决农行秀山支行承担唐某存款2万元中30%的资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