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在整洁、靓丽、繁华的都市圆了安居梦,但与此同时,因房屋质量、物业服务等各种原因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让人徒增烦恼。室内温度不达标,业主拒交物业费、供暖费,到底合不合法?近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系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胡某某、孟某某、何某某等业主给付原告唐山市某物业公司物业费、供暖费共30018.93元。
唐山市某物业公司系胡某某、孟某某、何某某等业主所居住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双方分别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如果被告不按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交并收取违约金;原告应建立和落实日巡视、月检查制度,发现缺陷及时维修。被告已连续多年未交纳物业费。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供暖协议,约定由原告对被告进行供暖,原告的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如果被告未向原告交纳足额的取暖费用,被告可以收取滞纳金。经现场测量、询问其他业主,在供暖季被告卧室、安装供热设施的起居室(厅)温度均未达到该市规定的18℃±2℃。因物业费、供暖费协商未果,唐山市某物业公司将胡某某、孟某某、何某某等业主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接受了物业管理服务,就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在被告入住期间,原告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被告应交纳相应的物业费。原告亦是被告居住小区的供暖单位,因其供热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故对被告主张的供暖费应当予以酌减,即被告应支付拖欠的暖气费的一半。因物业服务与供暖服务系两个法律关系,被告以供暖未达到规定温度而拒交物业费,无法律依据。考虑到上述服务瑕疵的存在,被告逾期交纳物业费、供暖费具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不属于恶意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依照协议约定交纳违约金和滞纳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后语:正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业主在发现物业公司存在服务瑕疵的时候,应该通过及时有效的沟通解决问题,物业公司也应当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业主的合理要求应当及时回应,并及时改善,不断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如业主通过不交物业费的方式来应对物业公司的服务瑕疵,则势必会进一步导致物业服务质量的下降,损害的不仅是自己的利益,更会影响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