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向某行驶货车在润溪乡羊子岩路段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梁某死亡,冉某受伤。
公诉机关于2016年1月26日向彭水法院提起公诉。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认真审阅案卷,了解到该案民事部分已经做出了生效判决,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丧葬费5万元,还需支付被害方7万多元。为维护被害人权益、法律权威与社会稳定,承办法官组织被告人与被害方进行调解,经调解,被告人主动赔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11万元,超出了民事判决的赔偿金额。
本案虽然民事部分已经做出判决,再进行刑事调解不会使被告人逃避刑事责任,而是尽量在被告人主观恶*不大、具体犯罪情节不重的情况下,挽回被害人的损失及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