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审结使用“伪基站”群发非法广告短信案,认定被告人吴锋刚、易小政、谢小龙、蒲勇、刘洋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成立,根据各自的犯罪情节分别判处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期,并宣告缓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吴锋钢、易小政出资筹备成立一贷款咨询公司,并购买一套“伪基站”设备,欲通过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的无线电频率向通信手机用户群发该公司的非法广告短信。2015年7月,易小政以每月2000元的价格租用解小龙的轿车用于放置并运载“伪基站”设备,蒲勇、刘洋与解小龙在易小政的授意下驾驶装有“伪基站”设备的车到重庆市各区繁华阶段播发其贷款咨询公司的非法广告短信。截止2015年7月22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当日,被告人通过该设备发送非法广告短信数量共计13万条,其中仅2015年7月22日12:00至16:00时段,该设备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及小龙坎ARC广场地区向移动用户手机发布非法广告共计2万余次。经检验,该“伪基站”具有阻断手机接入移动通信基站功能,具有给移动GSM手机发送短消息功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锋钢、易小政、解小龙、蒲勇、刘洋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在共同犯罪中,吴锋钢、易小政、解小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蒲勇、刘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吴锋钢、易小政、解小龙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蒲勇、刘洋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鉴于五名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威胁,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