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拖欠租金拒搬迁 房东起诉解除租赁获支持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11-30 09:00:00  评论(/)

房屋出租、租赁房屋这些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的事儿,有时却会成为“闹心”的事儿。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纠纷,化解了王先生的租房烦心事儿。

事情还要从2015年5月6日说起,这一天王先生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出租给刘先生,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王先生将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白象街的某房屋的客厅小间出租给刘先生,租赁期限为2015年5月6日至2016年5月5日,每月租金为500元,租金一个月支付一次,下期租金刘先生须提前3天支付。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按约交付房屋给刘先生使用,刘先生则支付租金至2015年7月6日,之后便未再按约支付租金。

房东王先生认为,刘先生租赁自己的房屋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刘先生拒不支付租金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同时要求刘先生腾空搬迁租赁房屋并支付所欠房屋租金1500元。

渝中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刘先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系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其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亦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刘先生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租金,已构成违约,对于王先生提出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腾空搬迁且支付拖欠租金15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双方自愿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该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应尽的合同义务。刘先生未按《房屋租赁合同书》的约定支付房屋租金的行为系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违约行为,且该违约行为致使王先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王先生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tags:房客   房东   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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