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协议放弃继承 未履行残疾人多分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11-30 11:00:00  评论(/)

“我打小肢体残疾,法院最终判决父母的遗产由我多分得,法律还是蛮有人情味儿的”看着手里拿到的判决书,残疾人阿焱显得格外高兴。

家住綦江农村的老姚夫妇共育有阿焱和阿分、阿能、阿梅四个儿女,其中阿焱自幼肢体三级残疾。老姚夫妇在村里修建农房一幢,2004年前二老均已去世,该房由阿焱实际修缮。

2005年3月阿分与阿焱达成供养协议约定,对于父母的遗产房屋一幢,由阿分全部继承,其余兄妹放弃继承权,并由阿分负责阿焱的生养死葬。

协议签订后,阿焱仍一直在某煤矿帮看矿,由煤矿负责其吃住,一直持续到2014年2月。

正值房屋采空搬迁,阿焱也因年满六十从煤矿回家生活。阿分有接阿焱回家生活,不久阿分向法院起诉,要求全部继承该房屋。

庭审中,阿焱同意由阿分全部继承该房屋。

阿能、阿梅认为阿焱一直吃住在煤矿,阿分并未履行协议,故不同意原告请求,该房应有四人法定继承。

綦江法院认为,阿分的请求不符法律规定,故应按法定继承。考虑到阿焱属肢体三级残疾,未婚无子女且对诉争房屋进行修缮的实际情况,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据此判决阿焱继承该房屋55%的份额,其余三姐妹各继承15%的份额。

阿分不服一审判决,遂向重庆五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阿焱答辩称阿分没有履行供养义务,其一直在煤矿打工,一人居住生活。阿分接他一起生活,目的是得到全部遗产。阿分得到一审判决后,便将他赶出家门。他不再相信阿分一家供养。要求保障残疾人的权益,维持一审判决。

阿能、阿梅答认为一审按法定继承处理,并对残疾人阿焱予以照顾,判决正确,要求维持。

二审法院另查明,阿焱与阿分及其丈夫产生矛盾,之后离开阿分家,未与其共同生活居住。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此案的法官说,继承法解释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本案中,供养协议并未实际履行,阿焱对其人身权利具有自主权,其已明确表示不愿接受阿分的扶养,在此情况下,阿焱、阿能、阿梅对于其曾经表示的放弃继承作出翻悔,应当得到承认。考虑到阿焱自幼肢体残疾,为充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故判决其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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