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对劳动关系解除原因各执一词,双方又不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时,单位是否应该赔偿劳动者的一次*生活补助金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重庆某电脑公司(以下简称“电脑公司”)支付谢先生一次*生活补助金1312.5元。
2012年9月21日,谢先生进入电脑公司工作,从事技术维修,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5年9月21日的《劳动合同书》,对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福利待遇等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后,电脑公司为谢先生缴纳失业保险至2015年3月,共计23个月。
2015年3月14日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同年9月15日,谢先生以该电脑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5250元。2016年2月5日,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电脑公司向谢先生赔偿一次*生活补助金2625元,并驳回了谢先生的其他仲裁请求。另查明,谢先生系农村户口。
电脑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系谢先生自动离职所致,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不支付一次*生活补助金。
谢先生则在庭审中辩称,并非自动离职,而是公司无故将其开除,公司未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也未向失业保险机构申报,导致其不能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故应支付一次*生活补助金。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原因存在分歧,且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电脑公司为谢先生缴纳失业保险至2015年3月,且其作为用人单位,理应对劳动者的出勤情况加以记录,故法院依法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而电脑公司为谢先生参加了23个月的失业保险,谢先生依法可以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因公司一直未向谢先生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也未办理相关档案转移手续,造成其无法向失业保险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故依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农民合同工一次*生活补助金标准按单位为其实际缴费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一次*发放。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