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房屋漏水、防盗门开向、空调外机安装等一些琐碎的小事儿往往由于处置不当引发邻里矛盾,甚至使“近邻”变为“路人”。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的三个小案例:
案例一 楼上擅改房屋结构 楼下遭“水灾”获赔偿
【案情回放】家住渝中区春森路的汤先生,擅自将其所有的一套三室一厅、一厨二卫的房屋改成三套各带卫生间和厨房的套房用于出租。在对房屋的装修过程中损坏了水管,造成楼下邻居王女士的房屋漏水,家具损坏。经评估,漏水给王女士造成48130元的损失。王女士多次找汤先生协商未果后起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汤先生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水管破损漏水,致使王女士受损,其行为侵犯了王女士的相邻权,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入户门内开改外开 邻居诉恢复获支持
【案情回放】张先生与宋先生系邻居,两家房屋的入户门开发商设计安装为向内开启。宋先生装修房屋时擅自将开发商原来设计安装好的向内开启的入户门变更为向外开启。小区物管多次向宋先生下达整改通知,宋先生均置之不理。张先生认为宋先生的行为妨碍了其正常通行且影响消防安全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宋先生将其房屋向外开启的入户门恢复成向内开。
【法官释法】作为不动产的相邻一方在行使自身利益时,不得对他方造成妨碍,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宋先生和张先生系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宋先生擅自改变入户门的开向使得门开启时会占用公共通道的部分空间,给相邻方张先生的通行造成了一定的妨碍,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故应恢复入户门的开向。
案例三 安装空调不合规范 侵犯相邻权判整改
【案情回放】伍女士与赵女士系邻居,两家的房屋相隔一条径深约为5米、宽约1.5米的采光井。伍女士的房屋有四扇窗户面向该采光井,赵女士的房屋有两扇窗户面向该采光井。赵女士在其中一扇面向采光井的窗户下安装一空调外机,该空调外机距离伍女士家的三扇窗户分别约0.78米、1.5米、2米。空调产生的废气、热浪和噪音传入伍女士家中,严重影响了其正常居住。双方多次协商不成,最终闹上法庭。
【法官释法】赵女士安装空调外机的位置与伍女士的房屋窗户之间的距离小于国家空调安装标准中规定的最短距离,即与对方门窗距离不得小于3米。由于距离较近,且该位置本不属于建筑物预留位置安装空调外机,缺乏落水管等设施,损害了相邻住户合法权益,故判决赵女士将空调外机拆除或迁移至距离伍女士房屋任一窗户不小于3米的位置处。
法官寄语:
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不仅有利于我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还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邻里之间应宽容谦让、和睦相处,在行使自身权利时不应侵害到邻居的合法权益。若因权利行使不当产生纠纷时,务必保持平和心态,理*处理,多一分宽容,少一分计较,不要把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也可发挥物业、社区的协调作用,妥善化解纠纷,维护和谐的邻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