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水渠工程项目,签订虚假劳务合同骗取保证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徐某与田某(已判决)共谋虚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水利局水渠工程项目,以发包该工程名义收取工程保证金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后由被告人徐某联系被害人谭某等,由田某冒充十九冶建筑公司老总,取得谭某等人的信任。
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徐某、田某冒用十九冶建筑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谭某、吴某、李某在渝中区某宾馆签订了关于虚构的广西天等县水务水渠工程的《劳务合同》,后收取谭某、吴某、李某各2万元工程保证金后逃匿。被告人徐某将应分得的诈骗款用于抵消其欠田某的债务,田某将该笔钱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以及生活开支等。
2016年2月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徐某捉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财物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