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客车严重超员超载案件,被告人姚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成为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石柱法院审理的首例严重超员超载入刑案第一人。
2016年1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重庆汽车运输集团石柱有限责任公司中型普通客车自县城往三星乡方向行驶。为多盈利,严重超员在原下路镇上进村花园组路段被县交巡警与下路安监办工作人员查获。经检查,该车核载人数19人,实载人数31人,超载12人。当民警告知姚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立案侦查时,姚某某当即傻了眼。
庭审中,姚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本想趁着春运到来之际,多载人多挣钱,以为查到不过就是扣几分而已,没想到自己竟然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真是后悔莫”姚某某如是忏悔。同时也希望同行们要引以为戒,不要为了私利而不顾乘客安全,要把安全放在首位,规范驾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