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事实依法律 抓心理促快调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11-30 10:00:00  评论(/)

近日,渝北法院民四庭法官当庭调解一起网络买卖纠纷,涉案金额达10万元,原被告双方举示的证据足有200余页,本案的成功调解使得案件化繁为简,实现了案件的快审快结。

原告系经营服装面料的公司,被告向原告订购服装面料,双方在网上签订了买卖合同。2010年3月14日至2015年6月19日期间,原告先后多批次向被告供应各种规格服装面料,每批布料数量不等,长短不一,并通过德邦物流、大顺物流、华航物流、顺丰物流等发往被告所在的重庆市回兴服装城,收货人均是被告职工,原告还向渝北法院申请调取了渝北区社会保障局保存的被告公司的职工资料。被告并未按约在收货后15日内付货,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却不予认可。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余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原告举示了产品销售合同、部分货款的增值税发票、多个物流公司的物流单、录音文件14份、公安机关的调解协议、原告整理的对账单、销售价格表、送货仓库记录、双方职工的QQ聊天记录、在公安机关调取的视频资料等证据。在众多的证据面前,被告承认原告向其供货以及自己未支付货款的事实,但同时提出原告也没有按规定向其提供所有货物的增值税发票。

庭审至此,承办法官邹富奎认为事实已经很清楚了,也找准了案件症结之所在。在准确把握双方的心理诉求之后邹法官便抓住时机,趁热打铁,耐心开展调解工作。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在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货款,原告在2016年10月30日前向被告提供剩余部分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成功调解,基础在于查清了案件事实,关键在于法官对双方心理诉求的精准把握。调解是门艺术,需要专业的庭审掌控和引导,为当事人梳清案情,更需要讲明法理,陈清利害,使当事人最后作出符合自身利益的选择,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tags:事实   心理

站长推荐 / Recommend

最近更新 / Latest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