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因信用卡诈骗获刑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11-30 16:00:00  评论(/)

明知无还款能力仍申领信用卡透支消费290000元拒不归还,并伙同他人冒用冒领的信用卡取现、消费20923.5元。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毛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3年10月31日,被告人毛某隐瞒其已从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辞职的事实,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向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购买奥迪A6轿车、苹果笔记本电脑、Iphone手机及配件等。截止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毛某累计欠款349331.45元,其中本金290000元,经发卡行以电话、短信、上门等方式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章某在重庆医科大学传达室冒领被害人张某的信用卡一张,并将该卡交给被告人毛某激活。在被害人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毛某、章某分别于2015年1月15日、19日、20日以取现、消费的方式刷卡使用共计20923.5元。

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毛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同月14日,被告人章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委托亲属归还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透支款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透支本金共计290000元,数额巨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被告人毛某还与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透支共计20923.5元,数额较大,两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渝中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毛某不服上诉。重庆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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