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前,原告郭某将位于农村的一处老宅卖给了被告城里人温某,后老宅所在村落面临拆迁。现郭某向大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买方返还老宅。当时的买受人已经去世,由其继承人作为被告应诉。日前,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所争议房屋的原产权人原告之父已去世,除原告之外的其他继承人均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被告并非争议房屋所在村落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所购买的房屋也未能办理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手续。原有房屋被翻建,被告提供了多方证据以证明争议房屋是其唯一住房。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卖、转让或抵押。《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被告作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申请取得所争议宅基地的资格,故原被告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然而,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还应当从公平角度考虑是否具备返还条件。争议房屋是被告的唯一住所,被告对争议房屋进行了翻建且面临拆迁,原告又不同意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故认定涉案房屋及院落暂不具备返还条件,双方当事人可待涉案房屋被拆迁后或具备返还条件时另行解决。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