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中院:一审毒品案件“三大一高”特点明显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11-30 10:00:00  评论(/)

近年来,重庆三中法院一审毒品案件“三大一高”特点明显。一是案件增幅大,由前几年的几件逐步增长到近二十件,增长了一番多。二是所占比重大,由前几年的不到20%,到现在近半数以上的一审案件为涉毒犯罪。仅2016年上半年已受理9件,占到一审刑事案件总数16件的56.25%。三是毒品数量大,大宗涉毒案件突显,如龚定均等8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涉毒数量高达18公斤;仇云川运输毒品案,一次*查获冰毒12包,净重10.45公斤。四是重刑率高,近三年来涉案的102名被告人中,有27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重刑率高达26.47%。

案例1:从贵阳运毒到重庆,四主犯两死刑两死缓

案情:贵州正安县人龚定均、黎显强合伙出资购买大量甲基苯丙胺回贵州省,由龚定均负责将毒品藏匿于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恒大城小区地下停车库小轿车后备箱内,黎显强负责联系买家及送货。重庆南川人杨路强、韦小波二人合伙出资向黎显强购买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经电话联系后,黎显强两次将甲基苯丙胺共计3kg送至重庆市南川区贩卖给杨路强和韦小波。杨路强、韦小波购得毒品后,通过向繁、蒲克容、张江波、李艳丽等人进行贩卖、转移及窝藏。2014年5月16日,龚定均在贵州省正安县被民警抓获,在其轿车后备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4包,净重共14 027克,经鉴定纯度为52.6%-58.7%不等。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定均、黎显强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严惩;被告人杨路强、韦小波、蒲克容、向繁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及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艳丽、张江波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转移毒品罪。判决被告人龚定均、黎显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被告人杨路强、韦小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被告人蒲克容、向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判决被告人张江波、李艳丽犯窝藏、转移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2:表弟帮表哥运输毒品被判死缓

案情:重庆垫江人仇云川,初中文化,以四处打工为业。因经济不景气,从浙江打工回来后便再未外出。某日到其表哥张建生(在逃)处玩耍时,通过交谈知道张建生在做毒品生意,便要求帮忙做事赚钱。2014年7月26日,张建生打电话要仇云川到广东去把毒品运回垫江,给他几千元钱。7月27日,仇云川从重庆乘坐K775次火车去广州张建生出租房处,张建生将一豹纹提包交给了仇云川,并拿了1000元路费。7月28日,仇云川提着豹纹提包乘坐长途汽车到重庆,在到达垫江县桂溪镇陈家街张建生的租房附近时,被守候的公安民警抓获,从携带的豹纹提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2包,净重10450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2.9%至76.6%不等。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仇云川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仇云川运输毒品的数量特别巨大,应当依法予严惩,但鉴于系受人指使、雇佣而运输毒品,且属初次犯罪,判决被告人仇云川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3:快递包裹藏毒指使他人收货,被判非法持有毒品

案情:2014年7月31日,广东深圳一男子打电话给被告人蒋培强,让其领取收件人为何兵的包裹。蒋培强随后安排寿云川到某快递门市帮忙领取装有音响的包裹,并将快递公司的电话、需取包裹的名字及快递单号短信发给了寿云川。寿云川领取包裹后,乘坐出租车来到蒋培强出租屋附近,将该包裹交给在此等候的蒋培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对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包裹里的音响内藏有5包净重495克的甲基苯丙胺。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毒包裹的收件人不是蒋培强,但所留电话系蒋培强新办理的,所用时间不长且知道的人较少,足以认定该包裹就是寄给被告人蒋培强的。蒋培强抗拒抓捕,逃跑中丢掉包裹和手机的行为,可以证明对包裹内藏有毒品是明知的。被告人蒋培强明知包裹内有毒品,仍然让寿云川代其签收,寿云川只是接受被告人蒋培强的委托去实际占有该毒品包裹,通过此种方式被告人蒋培强实现了对毒品的间接控制,其对包裹中的毒品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被告人蒋培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495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4:黑车司机捎带毒品被判十二年

案情:重庆南川的彭战红系个体驾驶员,平时以提供黑车营运服务为生。后因业务上的关系认识了小老板刘波。2014年4月开始,彭战红开始驾驶自己的小车为刘波拉人送货,按次收取报酬。同为吸毒人员的二人曾一起吸食毒品。2014年5月下旬的一天,彭战红受刘波的指使驾车将装在龙凤呈祥烟盒中的50克冰毒从南川送至涪陵交给余俊松,余俊松支付500元车费。2014年6月的一天,彭战红又受刘波的指使驾车将装在黑*塑料袋中的100克冰毒从南川运送至武隆白马高速收费站附近,将毒品藏匿于路边停靠的一辆农用车的保险杠上。后余俊松到停在收费站附近的彭战红车上将毒资1.8万交给彭战红并取走毒品。彭战红将毒资带回南川交给刘波,获赃款500元。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彭战红在同刘波交往中知道刘波在贩卖毒品,且为刘波从南川到涪陵拉人送货时收取300元报酬费,运送毒品时收取500元报酬,明显高于正常车费;彭战红为刘波捎带物品的行为方式明显违背了合法物品的惯常交接方式,足以证实彭战红应当知道帮刘波所送物品系毒品。被告人彭战红明知毒品而予以贩卖,数量达15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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