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姓男子驾车行驶高速公路中间车道,时速仅七十七公里,不及规定的八十公里,被警察拦下开罚四千元;谢提诉讼坚称当时车上时速表为八十五公里,但法官认为空口无凭,警察持合格仪器采证无误,判他败诉。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指出,根据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规定,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时九十公里以上路段,时速低于八十公里的较慢速小型车,应行驶于外侧车道。
判决指出,谢姓男子去年十月驾驶小货车沿国道三号燕巢路段中线北上,当时无堵车或其他影响车流因素,国道五队警察以雷射枪测得谢的时速只有七十七公里,依规定录影后拦查,开单告发四千元及违规记点一点。
谢提起诉讼,坚称自己并未龟速行车,当时车上的时速表有八十五公里;法官勘验搜证光碟,认为警察持合格的雷达测速仪器拍摄,足以证明谢龟速行车,谢无法举证自己所言,判他败诉。
国道公路警察局第五队表示,高速公路常见龟速车影响车流,警方近年大力取缔,一般最低时速六十公里是针对外侧车道,中线车道应八十公里以上;内侧车道为超车道,小型车于不堵塞状况下,得以路段容许的最高速限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