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审快结破解搬迁瓶颈当事人为法官点赞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11-30 10:00:00  评论(/)

2016年6月15日,重庆江北化肥有限公司的6名工作人员来到渝北法院并赠送感谢信和锦旗,称赞该院民三庭法官“注重实干、务求时效、心系基层”,真正做到了“情系企业保驾护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007年12月19日,原告重庆江北化肥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先生签订了《房屋出租协议》,约定将重庆江北化肥有限公司所有的11幢5-2号空房出租给被告刘先生,房屋出租时间为2007年12月20日至被告退房时止;随后,双方口头约定将原告所有的11幢5-1号房屋也出租给被告。合同签订后被告遂搬入居住。2016年1月,相关部门召开关于研究江北化肥厂搬迁专题会议,议定江北化肥厂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且企业无力整改,急需尽快通过搬迁来消除安全隐患,由渝北区负责按征收方式实施江北化肥厂搬家工作,由城乡建委将江北化肥厂厂房和职工住宅楼一并纳入渝北区棚户改造范围。2016年3月,原告向被告送达《退房通知》,说明了相关情况,要求被告在2016年3月31日前腾空房屋退还原告;2016年4月6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该不定期租赁合同,并在2016年4月16日前由被告将房屋腾空交还原告,均遭到原告拒绝。为不影响搬迁及稳定大局,原告遂一纸诉状将被告起诉到了渝北区法院。

据了解,重庆江北化肥有限公司前身系渝北区重点国有企业重庆江北化肥厂,2001年经改制更名为重庆江北化肥有限公司。涉案出租房屋为原告重庆江北化肥有限公司自管公房。2016年年初,鉴于辖区安全形势,渝北区委区政府作出推动企业搬迁的重要决定。为此,区政府提出两个100%(产权户预签约率100%,自管公房腾空率100%)工作要求。但截至四月下旬,原告自管公房仅剩被告未搬离住处。原告在与被告沟通的过程中,多次明确告知被告房屋属*及企业搬迁政策,但对方均拒绝搬离,而在渝北法院判决作出后的第二天,被告即搬离了案涉房屋。

案件受理后,民三庭承办法官认真分析研究案情,指定办案经验多、业务能力较强的黄明真法官承办该案。为提升效率,黄法官在庭前仔细进行了阅卷,详细了解案情,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走访,了解矛盾纠纷的起因、进展及当事人的案外因素,进行通盘考虑,为有效开庭打好基础;与书记员密切配合,实现了3日内快速送达;庭审中,黄法官从切实解决问题、化解风险的角度,把问题在一次裁判过程中同时解决,让风险和矛盾在“最小化”的状态下得到抑制。开庭后一周内即作出了判决。

今年以来,渝北法院民三庭在审判工作中,围绕发展稳定大局,立足中心,强化风险防控,突出一个“快”字,对涉及重点工程、重点企业的案件,安排经验丰富的法官优先审理,努力做到快速了解案情、开庭审理和宣判案件,最短时间内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贯彻一个“实”字,注重矛盾纠纷的实质*解决。注重一“防”字。继续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帮助企业进一步堵塞管理漏洞,规避经营风险,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体现一个“活”字。进一步加强与仲裁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密切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共同促进涉企矛盾纠纷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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