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网站建设未按时交付 起诉互联网公司索赔偿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北京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7-04 11:10:14  评论(/)

北京某计算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咨询公司”)称,与被告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网站建设合同》,约定被告负责原告硕士留学项目网站建设,后被告违约拖延长达半年,仍未按时交付,原告不得不另委托其他单位重新制作网站,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因与被告多次联系无果,原告遂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合同,判令被告退还合同款34700元,承担违约金28974.5元,并赔偿损失5000元。

原告教育咨询公司诉称:2015年3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网站建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负责原告硕士留学项目网站建设,总价为3.9万元,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当日支付40%即1.56万元;所有页面设计效果图确认后支付40%二期款1.56万元;网站测试上线,甲方签字验收后支付尾款0.78万元。合同约定制作周期36个工作日,乙方在总开发周期36个工作日后将网站交予甲方测试,测试期为15个工作日。

原告教育咨询公司称:原告共支付给被告网站建设费3.47万元并额外支付设计费5000元。但被告严重违约。原告给予督促,前后二次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充合同,给予被告修改完善时间,但被告拖延长达半年之久,终因技术能力不足,仍未按时交付。原告不得不另委托其他单位重新制作网站。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

7月7日16时,在昌平法院第11法庭将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供稿人:昌平法院研究室 北京某计算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咨询公司”)称,与被告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网站建设合同》,约定被告负责原告硕士留学项目网站建设,后被告违约拖延长达半年,仍未按时交付,原告不得不另委托其他单位重新制作网站,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因与被告多次联系无果,原告遂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合同,判令被告退还合同款34700元,承担违约金28974.5元,并赔偿损失5000元。

原告教育咨询公司诉称:2015年3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网站建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负责原告硕士留学项目网站建设,总价为3.9万元,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当日支付40%即1.56万元;所有页面设计效果图确认后支付40%二期款1.56万元;网站测试上线,甲方签字验收后支付尾款0.78万元。合同约定制作周期36个工作日,乙方在总开发周期36个工作日后将网站交予甲方测试,测试期为15个工作日。

原告教育咨询公司称:原告共支付给被告网站建设费3.47万元并额外支付设计费5000元。但被告严重违约。原告给予督促,前后二次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充合同,给予被告修改完善时间,但被告拖延长达半年之久,终因技术能力不足,仍未按时交付。原告不得不另委托其他单位重新制作网站。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

案件亮点:原告称,被告建设的网站不符合其要求,甲方、乙方应当分别承担怎样的责任?本案具有一定的新闻*,值得关注。

2016年7月7日16时,在昌平法院第11法庭将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届时,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法院庭审直播网将同步进行视频直播,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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