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首张巨额罚单 [哈哈镜]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玩转帮会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7-06 10:09:48  评论(/)

2016年1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正式施行。该法规定,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近日,烟台开出首张巨额罚单,一快递企业运违禁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被罚2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20条指出,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5条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6月14日,烟台市反恐办根据线索查明,犯罪嫌疑人吕某使用虚假姓名,先后多次通过烟台某快递公司发送违禁品,已涉嫌犯罪。

反恐办认为,该快递企业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也没有对邮寄物品进行安检或开箱验视,未能如实登记寄递客户身份和物品信息,因未落实法定责任,对禁止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物品予以寄递。

反恐办下达通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20条、85条规定,要求主管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调查处理。对该快递公司处以20万元的行政罚款,同时对法人代表宋某、主管负责人董某、直接责任人孙某分别处以1万元、3万元、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据悉,该罚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违法企业开出的山东省第一张巨额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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