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5日,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以下简称奉节农商行)与奉节县顺久歌城(以下简称顺久歌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将被执行人该歌城实际经营者刘某未付租金长期占用的租赁房屋全部腾空执行完毕。
2013年1月1日,奉节农商行与顺久歌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该歌城实际经营者刘某租用该行综合大楼3楼房屋。从2015年开始,刘某一直未向该行给付房屋租金。因负债累累,刘某已逃往外地,下落不明,该歌城也未实际经营,房屋内的沙发、音响等设备均未搬走。
2015年11月10日,奉节农商行将顺久歌城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其给付拖欠的房屋租金、水电费,腾退租赁房。2016年1月25日,奉节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调解结案,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顺久歌城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租用的奉节农商行房屋腾退给该行(可移动的财产由刘某搬走,墙面和地板附着物归原告所有),如被告未在2016年6月30日前将租赁房屋内的可移动财产搬走,视为放弃该财产的所有权利,由原告自行处理;顺久歌城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30日内向奉节农商行支付拖欠的租金64000元(从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止),以及截止2015年12月31日前拖欠的水电费;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顺久歌城在每月5号以前向原告支付当月租金8000元及上月实际产生的水电费用。
该协议约定的期限到了后,刘某未按照协议履行其给付义务。2016年7月1日,奉节农商行向奉节县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刘某为躲债已逃亡外地,奉节法院于2016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公告,责令其于7月4日前自行腾退租赁房屋。与此同时,由奉节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劲松牵头,承办法官陈天敏具体负责,认真制定了执行实施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确定了相关参加执行人员和工作人员,并于7月4日邀请县公安局、县检察院、鱼复街道办、县公证处等部门和单位在县法院召开本案强制执行协调工作会,确定由公安负责前期安全排查工作,公证处、检察院、鱼复街道办负责现场监督,农商行负责召集40名施工搬运人员和4辆卡车,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鉴于被执行人刘某未在2016年7月4日前自行腾退房屋,奉节法院便在7月5日严格按照执行方案,组织执行力量于上午九点半开始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并于下午两点半将刘某占用未付租金的房屋全部腾空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