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莲县金姓男子与邻居不睦,竟在2年前纵火烧邻舍,导致邻居一生积蓄化为乌有。最高法院今依公共危险罪判刑金男8年定谳。
法院判决指出,金男平时从事边坡灌浆工作,他与邻居蔡姓男子相处向来不睦,于是在民国103年4月到加油站买了新台币100元的无铅汽油,着手报复。
随后,金男趁着蔡男外出,闯入对方位于花莲县秀林乡的住处,在屋内泼洒汽油后点火,火势一发不可收拾,客厅和卧室木造的部分应声倒塌。隔壁邻居惊觉起火,连忙报案,消防人员到场扑灭火势。
金男到案后不认罪,辩称是因为摩托车没油,才去买油,后来吃饱睡着,失火时被家人叫醒。被害人家当则遭毁,一生积蓄化为乌有,恐流落街头。
法院历审都认为,金男纵火报复被害人,导致被害人蒙受巨大损失,也陷邻近的房屋于危险,考量他犯后否认犯行,也未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因此依公共危险罪判他8年徒刑定谳。案经上诉,最高法院驳回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