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上调百元 [哈哈镜]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玩转帮会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7-14 16:22:34  评论(/)

2016年7月14日讯,据新华社财政部网站报道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昨天对外发布重新修订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更严格的新规从7月1日起施行,多处修改释放坚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倡导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信号。

我国目前执行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系2013年修订实施。记者对比发现,新办法延续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模式,但部分条款规定更严格细化,旨在更好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

财政部行政政法司介绍,新办法进一步明确四类会议定义,更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强调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新办法延续现有会期和规模规定,如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不得超过1天。

严格会议费开支管理,对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一类会议每人每天760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650元,三、四类会议每人每天550元,较现行规定均上浮100元。与2013年出台的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只有住宿费标准有所提高,而伙食费和其他费用标准则保持不变。另外,强调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或提供查询,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此外,对违规计划外召开会议、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以及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明确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严控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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