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做“最后一件事”…手指*侵判3年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雅墨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7-20 07:06:31  评论(/)

苏姓男子与女网友小沛相约出游后下榻饭店,小沛担心怀孕,告诉苏男不能做“最后一件事”。后来两人爱抚,苏以手指侵入小沛**,小沛立刻翻脸走人,并告苏男*侵。法官认为,不论以手指或*器官**,苏都已违反小沛意愿,依妨害*自主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月,可上诉。

苏男透过网络交友平台“爱情公寓”认识19岁的小沛,两人相约在台南聊天、逛夜市,晚上到饭店休息。小沛强调,除了“最后一件事”,其他都可以做。苏男遂与小沛接吻、爱抚,并以一根手指侵入小沛**。苏男认为,小沛仅扭动身体,未出声拒绝,应有意愿发生关系,又放入一根手指并想再进一步,但小沛立刻怒气冲冲,穿上衣服离开饭店。

小沛立即前往医院验伤,并对苏男提出*侵告诉,指苏男违反承诺,做了“最后一件事”,以*器官*侵她。苏坚称仅用手指,且据监视器画面,小沛离开饭店时还向柜台人员挥手道别,未见愠*。

法官认为,小沛受到不堪向外人诉说委屈,故作自然表情道别,不违常情。小沛已用口头、扭动身体等方式拒绝与苏男发生关系,苏仍违背其意愿强行为之,考量苏男有妨害*自主罪前科,服刑完毕不到5年又再犯,故加重其刑,判处有期徒刑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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