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某电话邀约李某某、杜某某等人,窜至酉阳县板溪乡红溪村某地,将许某某家祖坟上栽种的两株小叶黄杨(俗称千年矮)挖出后盗走,经鉴定,被盗的两株小叶黄杨共价值人民币27000元。近日,酉阳法院审理此案,以盗窃罪判处易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并对其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5年11月13日上午,被告人易某某电话邀约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乘坐易某某驾驶的白*皮卡汽车,窜至酉阳县板溪乡红溪村8组某地,将许某某家祖坟上栽种的两株小叶黄杨(俗称千年矮)整株挖出后盗走。后易某某等人将盗窃的小叶黄杨运至酉阳县龙潭镇某村李某苗圃内栽种。经鉴定,被盗的两株小叶黄杨共价值人民币27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易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但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未能如实供述其他同案人的罪行;次日凌晨,易某某带领公安机关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又打电话给杜某某让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杜某某于2015年12月16日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三被告人均于同月16日释放,并将所盗赃物退还给被害人,同时易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4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易某某系主犯;李某某、杜某某系从犯,依法对李某某、杜某某从轻处罚;杜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易某某有立功情节,并能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杜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所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综合以上因素,遂作出如上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