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元谋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10名村民暴力妨害公安民警执行公务的妨害公务案,判决已生效,该案中的9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10个月至1年零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5年6月27日下午,楚雄州元谋县老城乡沙沟新村村民李某贵在放水过程中与罗某、冯某华等人发生纠纷,李某贵被冯某华、罗某打伤头部。元谋县公安局老城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3名民警赶到现场处理,欲将打伤李某贵的罗某、冯某华带回派出所调查。当派出所警车载着冯某华来到沙沟大村南侧桉树林旁路段处时,李某(李某贵儿子)驾驶一辆三轮车载着李某聪、李某全等人迎面将警车拦停,李某等人欲找冯某华“讨说法”,经执法民警下车劝解后,李某等人将三轮车挪到路边。此时,罗某乘坐的一辆皮卡车被李某贵等人拦停在在沙沟大村球场,一名民警赶回去劝解后,皮卡车得以继续行驶至警车后面。双方为如何护送李某贵去医院治疗的问题争论、僵持着。
在此过程中,李吉某、李爱某、李某英、 杞某莲、杞某荣、李某会等人也先后来到警车被拦停的地方。李爱某到场后大声喊:“是谁打我哥,把他拉下来打”!情绪激动的村民就发生了冲突。李某等人冲向罗某对其打骂、撕抓,在中间劝阻的两名民警也被撕抓、踢打,场面一度失控。另外一名民警口头警告无效后鸣枪警告。李某贵等人又围着持枪民警对其谩骂、推搡。李某英、李某会还企图抢夺手枪。李某、李某贵父子俩先后冲向警车拉拽车门欲将冯某华拉下警车,经民警多番劝阻后,警车得以载着冯某华离开现场,场面逐渐得以控制。经鉴定,两名执法民警受轻微伤。案发当晚,元谋县公安局随即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10名涉案犯罪犯罪嫌疑人先后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提起公诉后,元谋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判。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的10名被告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除1名被告人李某全因情节显著轻微免于刑事处罚外,其余9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被告人李某、李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被告人李某贵、李吉某、李某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李某英、李某会、杞某莲、杞某荣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又在第277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款规定,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法官提醒:公安民警依法出警处理警情是维护辖区稳定、保障群众权益的公务行为,也体现了执法的严肃*和权威*,暴力妨害和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必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作者单位:元谋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