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套取被法院依法查封冻结的资金,重庆的刘某、李某二人通过虚构拖欠工人工资等事实,指使他人作伪证,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方式,套取了220万余元冻结资金。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刘某因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刘某尚处于犯盗窃罪的缓刑考验期内,法院依法撤销其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而李某因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据悉,该案系重庆市首例因虚假诉讼而被判处刑罚的案例。
据法院审理查明,刘某在重庆铜梁区经营着一家煤场,并担任厂长一职。后煤场被政府整合关停,政府给予了该煤场一笔补助资金存放于铜梁区安监办。2013年至2014年,刘某因与他人存在民间借贷等纠纷并败诉,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冻结了该笔补助资金。
为套取补助资金,2014年上半年,刘某对杨某、亢某、赵某等12人称,其经营的煤场有笔补偿款在安监办,现被法院冻结,需要以刘某拖欠他们工资的名义把补偿款取出来,并许诺事成之后给予杨某等好处费。杨某等12人同意后,刘某向上述人员出具了共计190万余元的工资欠条。之后,杨某等12人以拖欠工资为由向重庆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最终以调解方式获得了相应的民事调解书。杨某等人依据法院调解书收到190万余元补助资金后,将款项全部交给刘某,刘某则向杨某等人支付了相应的好处费。
同样在2014年上半年,刘某又伙同其前妻李某,同样以虚构劳务关系及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套取了30万余元的补助资金。
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在民事诉讼中通过贿买等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刘某涉案金额达220万余元,情节严重,且其尚处于犯盗窃罪的缓刑考验期内而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李某妨害作证涉案金额达30万余元,亦应接受相应刑罚。
据此,一审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
重庆一中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于日前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35条明确规定了“虚假诉讼罪”,该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本案中,刘某等人的作案时间为2013年至2014年,按照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修正前的刑法规定,故本案系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刘某等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