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执行和解中“和而不解”问题,以及假借执行和解恶意拖延执行行为,巫山法院采取多项措施加强执行和解工作,着力解决“执行难”。
对和解协议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当事人是否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和解协议是否恶意串通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法律禁止*规定或以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的方式签订和解协议的,应不予以确认。
对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由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人及担保财产。一旦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在权利人申请恢复执行后,可依被执行人提供的担保直接予以执行。对于当事人在达成的和解协议中有的履行期限过长,予以必要的限制。
被执行人在履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由于自身情况发生变化,而丧失履行义务的能力,或其他原因造成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只能由当事人承担,在和解中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解风险,并记入笔录。同时,加强对和解协议的履行进行必要的监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加强与申请人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并适时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此外,加大对借和解逃避执行的制裁制度,对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甚至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恢复执行后严肃追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拒不执行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