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超市附近的周某,趁超市收银人员不备之机,多次将超市的肉类产品盗走,虽然盗取的食品价值不高,但其多次盗窃仍构成盗窃罪。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2000元。
2016年4月15日,被告人周某去至“永辉超市”内,先将该超市内的鸡爪和精三线猪肉各一袋秘密放入随身携带的白*布袋和摩托车头盔等作案工具内,趁超市收银员不备之机,从而逃避付款,将其带出超市。
尝到甜头后,2016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周某频频去至该超市,采取上述方式将超市内的鸡爪、猪肉、牛肉等盗走,被盗肉类产品价值共计740.55元。
2016年5月9日,周某再次故技重施时,被该超市内的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后周某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质、情节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