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男子酒吧消费拒付账还打砸现场被判刑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11-30 10:00:00  评论(/)

2015年4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秦某、安某某及秦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等人在黔江区南海鑫城英皇纯K喝酒唱歌。次日0时30分,高某某等人在未付账的情况下离开酒吧。酒吧工作人员要求李某某付账,李某某在联系他人付账时,认为酒吧工作人员将自己拦住没有面子,就打电话给已返回家中的高某某告诉其自己被酒吧工作人员围住,叫高某某把刀提来。高某某接到电话后,叫上秦某、安某某、秦某某,从高某某家里分别携带砍刀乘坐出租车返回南海鑫城。当看见李某某被民警带走时,高某某对另三人说上楼去把英皇纯K砸了。于是高某某率先冲进酒吧大厅,四人分别持砍刀对酒吧内的物品任意砍砸,致吧台、广告牌、液晶显示屏等物品损坏,后四人离开现场。

经鉴定,被损坏的物品价值44870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秦某、安某某随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高某某系主犯,秦某、安某某系从犯。三被告人均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遂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秦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被告人安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上诉人秦某提出他系酒后犯罪,他在作案前曾劝阻过同案被告人高某某,被毁损的财物不值4万元,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认定原判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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