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市黄姓保全员春节等国定假日上班,保全公司没发双倍工资,劳动局认定违反劳基法,罚二万元。保全业者提出劳委会解释函,诉请免罚。法官认定业者是受解释函“误导”,判撤销裁罚,另建议行政机关加强宣导。
判决指出,桃园市劳动局去年三月到一家保全公司劳动检查,发现黄姓保全员在春节初一到初三及二二八国定假日都上班,但保全公司全没给双倍工资,认定违反劳基法,罚二万元。
保全公司提行政诉讼指出,劳委会规定可和劳工书面合意约定休假,报备核准后生效。公司有与员工签订轮值劳动契约,国定假日要排班轮值,另排平日休假;如果排定的休假日出勤,工资才加倍发给,劳委会也核备。
保全公司还提出劳委会一九九八年二月的解释函,“调移后的原休假日已成为工作日,劳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发给工资问题”,主张撤销裁罚。
法院审理时,桃园市府表示,劳基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雇主征得劳工同意在休假日工作,工资应加倍发给,保全公司虽采轮值,但国定假日上班仍应发双倍工资,主张裁罚无误。
法官认为当年劳委会的解释函“误导”业者,认为只要和员工签下休假日轮值的劳动契约,就不受劳基法规范。法官虽认定国定假日上班,业者就要发加倍工资,但劳委会的解释函确有不明确、易误导处,裁定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