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吴姓男子和刘女搞*,吴妻依行车记录器录下的声音,告两人通*。一审以无法证明吴和刘*器官接合,判无罪;二审依据两人在车上的咸湿对话、加上**等背景音,认定两人在车上有*行为,分判四月、三月徒刑,得易科罚金定谳。
判决指出,吴姓男子前年三月中旬下午,驾车载刘女到屏东市台糖园区,两人在车上偷情,因行车记录器未关,录下双方在车上的咸湿对话、**及背景声音。吴妻事后根据录下的内容提告,检察官侦结起诉。
吴及刘女否认发生*行为,坚称双方虽有互动,就算对话内容暧昧,不能推定有*行为。
屏东地方法院法官认为,对话虽有情欲内容,另有**及座椅摇动声音,但大白天在车内*交,不是常态,不能以想像、猜测推断两人*器官接合,判决无罪。
检察官不服,上诉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审合议庭认为,双方对话有不少情欲用语,包括*器官接合的描述,并有男女交叉**声、亲吻声及椅垫摇晃声不断,明显可见两人进行*行为,逆转判决两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