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华持有转款凭证起诉周万里还款300万元,周万里应诉表示收到300万元,但实际上是受某小贷公司委托向陈华借的,陈华故意藏匿了某小贷公司向陈华出具的《借条》,并申请某小贷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某小贷公司到庭之后也表示300万元是其向陈华的借款,《借条》只有一份,在出具之后就交付陈华,某小贷公司并未留存《借条》。陈华不认可周万里、某小贷公司的说法,坚持要求周万里还款。
江北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华举示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向周万里支付300万元,周万里认可收到该笔款项。陈华主张借款人为周万里,周万里辩称系受某小贷公司的委托向陈华借款,故转账款项的*质明确,为借贷关系产生的款项,案件焦点在于借款相对人为周万里或某小贷公司。虽然周万里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系受某小贷公司的委托向陈华借款,某小贷公司亦认可委托周万里向陈华借款,但陈华不予认可,周万里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行为发生时陈华知晓周万里与某小贷公司之间的意思表示,故最终认定周万里为借款人,判令周万里向陈华还款。其后周万里上诉至市一中法院,市一中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由此可见,个人代他人借款,最终的法律责任可能还是要落到自己身上,对于金融从业人员,他人委托自己借款、放贷的行为应当引起警惕、防范风险。(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