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庞某曾因抢劫罪、贩卖毒品罪先后三次被判刑入狱,第三次刑满释放后庞某依然没有吸取以往的教训,又干起了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庞某在万盛经开区一超市门口,趁被害人不备,采取用刀片割吊坠绳子的方式迅速从背后将被害人朱某挂在颈部的一条千足金生肖龙项链抢走。半个月后的9月15日,被告人庞某再次以同样手法在万盛经开区万盛小学附近一面馆前将被害人杨某的千足金黄金珠子项链抢走。见连续作案两起都获得成功,公安机关也没有来抓自己,被告人庞某的胆子更加大起来。在随后的几天里,被告人庞某又连续作案两起。9月17日17时35分,被告人庞某尾随被害人谭某至到其居住的小区,在电梯中将谭某的一条黄金生肖猪吊坠抢走。9月20日12时20分,被告人庞某又将被害人霍某挂在颈部的一条千足金的长命锁项链抢走。2015年9月24日12时,公安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万盛经开区一百货公司门口将涉嫌抢夺的庞某抓获。
綦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多次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624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庞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庞某多次抢夺且对象为未成年人,酌情从重处罚。最终被告人庞某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