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潜入运砂船盗窃 两男子触犯刑律获刑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11-30 11:00:00  评论(/)

国庆期间多次潜入运砂船,趁船员熟睡之机实施盗窃。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李某均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2015年9月30日,被告人黄某、李某共谋趁国庆期间高速公路免收过路费,驾车外出盗窃财物。

2015年10月2日1时许,二被告人驾车行至重庆市江津区白沙沱机砖厂码头长江水域岸边,趁停靠在此的“红财益友02”和“永川5号”两艘运砂船停靠且船员熟睡不备之机,由被告人黄某登船进入船员房间实施盗窃,被告人李某在岸边等候接应,共盗得被害人现金66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同月3日1时许,二被告人驾车行至重庆市江津区德感镇兰家沱传丝坝码头长江水域岸边,使用同样的手段盗得“兴渝2”等运砂船上被害人价值674元白*三星SM-G5309W型手机和价值3376元的黑*三星GalaxyS6手机各1部及现金5200余元。

同月4日1时许,二被告人驾车行至江津区德感镇兰家沱令牌石码头长江水域岸边,使用同样的手段在“渝西8号”和“鑫龙678”两艘运砂船上实施盗窃,共窃得被害人现金10800余元及休闲鞋1双、雨伞1把。

同月7日0时许,二被告人驾车行至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红花碛长江水域岸边,趁先后停靠在此的“拓航208”等五艘运砂船船员熟睡之机,由被告人李某登船进入船员房间实施盗窃,被告人黄某在岸边等候接应,共盗得被害人现金5300余元及望远镜1个、玉溪香烟2包、外套上衣2件、短袖体恤衫2件。同日22时许,二被告人驾车行至江津区支坪镇麻子滩长江水域岸边,盗窃停靠在附近的“长兴333”和“阳升6号”运砂船,共窃得现金2500余元及皮挎包和皮钱包各1个。

同月9日1时许,二被告人驾车行至江津区珞璜镇大沙坝长江水域岸边,盗得“长杭81”运砂船被害人现金10300元。同日凌晨2时许,二被告人行至江津区珞璜镇万卷书长江水域岸边实施盗窃,被告人李某在“津洲665”运砂船上盗得现金10元,后因被发现遂将现金丢弃,二被告人逃离现场。同日23时,二被告人在江津区德感镇汤包沱长江水域岸边,对停靠在此的“津洲999”和“祥龙68”运砂船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现金4600元,后被告人黄某在继续实施盗窃时被船员发现,二被告人遂逃离现场。

二被告人将所盗赃物进行分赃,被告人黄某分得赃款20000元、三星SM-G5309W型手机1部、外套上衣1件、皮挎包1个、皮钱包1个、白*休闲鞋1双,被告人李某分得赃款20000元、三星Galaxy6型手机1部、外套上衣1件、短袖体恤衫2件、望远镜1个,剩余赃款被二人挥霍。

2015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将二被告人捉获归案,从二被告人处查获赃款18102元及部分赃物,追回的赃款已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2015年5月31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驾车行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城南新区某工地,趁工地工人熟睡不备之机,被告人黄某进入工地宿舍内先后盗得被害人现金3000余元、价值2700元的OPPO牌R8107型手机1部、价值160元的思歌牌平板电脑1部和价值560元的OPPO牌R7007型手机1部。

2015年6月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驾车行至崇左市城南新区崇靖高速公路项目部,趁工地工人熟睡之机,被告人黄某进入工地宿舍盗得被害人现金7700余元,价值2070元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部和价值4320元的银灰*iphone6型手机1部、价值1800元的三星Galaxy4型手机1部、价值72元的GFX牌钱包一个、价值2160的白*三星Note3型手机1部、价值180元的和诚行牌钱包一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7420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黄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4948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退缴部分赃款赃物,量刑酌予考量。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tags:刑律   男子

站长推荐 / Recommend

最近更新 / Latest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