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行政处罚可以采取合适的方式予以维权,不能为泄私欲而触犯刑法。近日,彭水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法槌敲落,被告人表示会服判息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吸取教训,重新做人。
被告人吴某某因不满彭水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保家中队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罚,驾驶一辆红*大货车行驶至国道319线小地名“和尚沟”处时,将彭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保家中队安置于公路边的一台测速仪盗去藏在其驾驶室后面的卧铺上并用被条遮盖。之后听说公安机关在调查测速仪被盗一事,因害怕被查处,将测速仪从彭水县郁山镇火电厂大桥上丢入郁江,经公安机关打捞未能找到。经鉴定,测速仪价值人民币40 761元。
被告人吴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吴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并赔偿彭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全部损失,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彭水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