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法院始终把执行和解作为推动构建和谐社会、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手段,通过刚柔相济、巧用亲情、提供帮助、部门协助等多项措施,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案件,执行人员要对被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拘留等法律措施,充分掌握执行工作的主动有效权,不轻易处分被执行人财产,极力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尽可能让其权衡利弊,积极主动履行判决或者达成执行和解。
对邻里、亲属、朋友之间因人身损害赔偿、民间借贷等纠纷而导致的执行案件,要求执行法官利用双方特殊关系,在明法析理的基础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双方互谅互让,用亲情、真情、友情的力量去化解双方矛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对于因执行不能而导致申请人生产、生活困难,被执行人为困难群体等特殊主体,确无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通过建立执行救助基金援助制度,减免执行费用,协调有关部门帮助符合低保条件的当事人办理低保,解决执行救助资金,帮助被执行人联系就业等措施,促使被执行人想方设法履行义务,达到双方和解,实现案结事了。
此外,加强与银行、民政、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及房屋、土地、车辆等管理部门的配合,形成执行联动机制,增强执行合力,力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提高执行和解率,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