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郝某为牟取不当利益,出售三张假发票,从中获利1.16万元。今日綦江法院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郝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3年3月至5月,被告人郝某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商定,由郝某负责为该机电公司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并按照票面金额的1%作为开票费用支付给郝某。但郝某并未到税务机关开具正规发票,而是向制售假发票人员联系后为某机电公司开具三张票面金额合计119.3981万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郝某先后从该机电公司负责人杜某及工作人员龚某处收取开票费用1.16万元。经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鉴定,郝某交予该机电公司的三张建筑业统一发票系假发票。
2016年3月2日,被告人郝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法院庭审中,被告人郝某对上诉事实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静明知是非法制造的发票而予以出售,票面金额达119.398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郝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同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