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女子朱某某,以帮人介绍女朋友为名,共骗取他人钱财36000元。近日,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朱某某系奉节县某镇某村村民,小学文化,现年39岁。2014年4月,朱某某受托为杨某(化名)介绍女朋友,当朱某某返回奉节后,欲将钟某(化名)介绍给杨某,但并未将此事告知钟某,便从微信和电脑中下载图片,冒充钟某的图片发给杨某,然后将本人的手机号码发送给杨某,让杨某自己与“钟某”联系。杨某误认为朱某某发送给他的是钟某的电话号码,便用该号码与“钟某”多次交流。交流期间,朱某某以“钟某”的名义,以外出务工需路费和生活费为由向杨某要钱,以朱某某生病等为由向杨某为朱某某借款,要杨某买摩托车送给朱某某,诈骗杨某现金和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6000元。随后,朱某某隐藏联系方式并逃匿至外地。
2016年3月26日上午10时许,朱某某主动到奉节县公安机关投案。同年5月3日,朱某某给付杨某现金60000元(含借款),杨某对朱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产价值人民币共计3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朱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朱某某系初犯,所诈骗的财产已退赔,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朱某某对居住社区不良影响相对较小,可适用缓刑。根据朱某某犯罪的事实、*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