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警,负有为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人员等职责。而被告人陈某、郭某、刘某某却利用协警身份,以查处卖*活动为由,敲诈失足妇女钱财。8月9日,三被告人均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江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三被告人当庭明确表示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郭某、刘某某系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协警。2016年4月20日至5月12日期间,三人共谋,多次通过手机QQ假装招**来到失足妇女的住处,利用协警身份,对失足妇女施以拷手铐、检测尿液等行为,并以对失足妇女进行“行政拘留”、“罚款”相威胁,敲诈失足妇女李某某、廖某某、段某某现金共计5000元。
江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郭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他人现金共计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