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市一名遭家暴安置在少年之家的张姓少年,日前与另一名官姓少年在寝室发生冲突,却因对方练过拳击最后遭打昏、送医不治,二审高院审理后,官姓少年应赔偿新台币95万元。
这起案件发生在民国101年间,原本居住在台中的张姓少年,因为遭到姑姑的家暴,经父亲同意后住进桃园一处天主教成立的少年之家,但入住后却与同寝室、由桃园市政府安置的官姓少年发生争执。
案发当日,张姓少年在寝室中与同侪嬉戏,而官姓少年因为丢球过于用力,张姓少年因此骂他“白痴”,两人开始发生肢体冲突,但官姓少年因学习过拳击、身材高大,便以拳击技中的肘击、关节技等方式攻击,甚至多次将张姓少年的头部撞击地面。
张姓少年遭攻击后陷入昏迷,送医后于当天凌晨因颅内出血严重、宣告不治,家属事后也提告,并连带提出民事赔偿。刑事部分,官姓少年遭判3年10月有期徒刑确定。
民事部分,一审桃园地方法院认为家属已领取少年之家赔偿金、保险金、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补偿金、桃园市府慰问金等,共超过178万元,所以仅判决张姓少年应赔偿3万元,全案上诉二审,台湾高等法院重新计算后,改判官姓少年应赔偿95万元,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