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青年与13岁女友发生*关系 相识仅百天

法律法规网 作者:小柯
来源 来源: 法律法规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8-23 06:45:24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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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了不到100天,北京一正在上初中一年级的13岁女孩儿欢欢竟然与一个大其5岁的男孩王哲多次开房,而这一切,竟出于早恋。

今年4月10日,两人恋爱100天。当日晚上,王某叫来共同好友一起庆祝。庆祝后,两人到宾馆开房发生*关系。此时,欢欢的母亲找不到女儿,且女儿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心急的欢欢母亲叫来亲戚朋友一起寻找。经多方打探,欢欢母亲在某宾馆房间内找到与一陌生男子同住的女儿。看到眼前的一幕,欢欢母亲大怒。随后,民警赶来后将王某带走调查。

欢欢的父母认为,女儿年纪幼小,没有辨别是非能力,和王某发生*关系完全是被王某诱骗,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该案审查中,王某对与欢欢发生*关系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其认为与欢欢是恋爱关系,发生关系是双方自愿的,不知是犯罪行为。此外,欢欢也找到公安机关表明,她与王某是自愿发生*关系,要求撤回对王某的控告。案发后,王某家属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得到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

据了解,我国法律规定,不论被害人是否自愿,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均构成强*罪。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欢欢是幼女仍多次与其发生*关系,侵犯幼女人身权利,其行为构成强*罪,鉴于其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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