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工地负责人流窜诈骗被捕判刑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11-30 11:00:00  评论(/)

何某伙同谢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窜到重庆、贵州、湖南等地,用随身准备的安全帽、工作服、对讲机到施工现场假冒工地负责人,以贩卖工地废旧钢铁为由进行诈骗。近日,酉阳法院审理此案,以诈骗罪判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判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1.2万;判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判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0.8万;并对四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5年7月26日,被告人何某准备好安全帽、工作服、对讲机等工具,伙同被告人谢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窜到重庆酉阳铜鼓街,将废品收购店的陈店主骗至“酉沿高速路”施工工地,由何某假冒某工地负责人,由谢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用对讲机进行配合,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以变卖废旧钢铁等物需收保证金为由,骗走陈店主现金人民币4万;2015年8月至9月底,被告何某、何某某、谢某某、王某某窜至贵州铜仁市印江县城、湖南凤凰县、湖南张家界慈利县、贵州铜仁市万山区,采用同样的方式分别骗走被害人现金2.5万元、1万元、0.3万元、2万元、1.5万元。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何某、谢某某被酉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月15日,王某某被酉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11月10日,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某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谢某某、王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何某犯罪数额巨大,谢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均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故作出如上判决。后被告人何某某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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