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双方未经担保人同意私下变更借款主合同,担保人是否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近日,重庆秀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杨某某向谯某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出具借条,由田某某和余某某作为保证人。杨某某在偿清全部借款前去世,谯某某遂将杨某某之妻罗某某、儿子杨小某及保证人田某某和余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偿还杨某某未偿清借款。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谯某某向杨某某借款5万元,并口头约定偿清全部借款日期及利息。借款期满后,杨某某并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后在原告的催促下,双方在保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延长还款期限。之后杨某某先后两次向谯某某偿还本金及利息1.5万元。此后不久杨某某去世。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原告与债务人杨某某对借款5万元的还款期限,口头约定为半年,对保证人的保证方式等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与债务人杨某某达成合意,双方将还款期限约定为“两个月还清本金”,而该约定未取得保证人余某某、田某某书面同意。故法院认为,担保人余某某、田某某依法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原告请求其连带偿还3.5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