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网综合:兰州交大博文学院一女教师得了癌症后,不仅没有从学校得到抚慰和帮助,反而被解除劳动关系,结果含恨辞世。人们为刘伶俐的遭遇而大感不平,因为在人们的惯常思维中,大学教师不该被恶劣对待。但对于民办的博文学院来说,刘伶俐实际上就是一名企业员工,只是身在一个叫教师的岗位上而已。
事实上,无论大学老师也好,企业员工也好,都不该因为生病治疗而被开除,而是需要得到一视同仁的劳动权益保障。现代快报记者把目光投向那些患病的企业员工群体,看看当大病来临,是谁牵起他们无助的手。采访中记者发现,有些单位非常人*化,岗位为你留着、组织员工互助、分担医药费、不时还会上门看望;也有那些冷漠无情的单位,为了甩包袱,将患病员工解雇,最后双方对簿公堂。
有企业想甩包袱
双方对簿公堂,最终患病员工获赔
故事一
乳腺癌尚在医疗期内
被企业解除合同
生活中,刘伶俐那样的遭遇并非孤例。今年46岁的秦大姐(化姓)患上乳腺癌后,公司与她打起了官司,一打就是近两年。
2011年6月,秦大姐入职南京一家人力资源公司。刚刚工作3个月,秦大姐身体不舒服去医院检查,被确诊为乳腺癌。因为生病住院,她不得已向公司请假。病假期间,公司每月给她发940元的工资。
乳腺癌不是工伤,但按照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叫做医疗期。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013年,秦大姐的医疗期满两年,可病情并未好转。当年9月及第二年3月,秦大姐两次向公司和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延长医疗期两年。对于她的申请,人力资源公司没有表态。而南京市雨花台区人社局在秦大姐延长医疗期的申请书和申请表上盖章予以确认。
让秦大姐没想到的是,2014年5月底,公司竟然说要解雇她。没几天后,她就收到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癌症尚在治疗,申请延长医疗期的表格行政单位也盖了章,公司怎么忽然就解除劳动合同了?
对公司的决定很不满意,秦大姐向雨花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逾期没有裁决后,她申请终结裁决审理,并于2014年7月28日,向法院提交了诉状。
秦大姐的要求很简单,恢复自己的劳动关系,公司缴纳社保并按时支付病假工资。
案件一审时,公司方面称,秦大姐患病后,在她医疗期间,依照劳动法发放了病假工资、缴纳了保险。虽然秦大姐两次申请延长医疗期,但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认为,她的法定医疗期就是24个月,也就是到2013年9月为止。考虑到秦大姐的特殊情况,他们将其医疗期延长至2014年6月30日,也就是合同到期那天。后来,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虽称将秦大姐的医疗期限延长至2014年6月30日,但未提供。而秦大姐两次申请延长医疗期,公司虽未表态,但继续向她发放病假工资,这应该视为是对秦大姐申请延长医疗期的认可。并且,此后公司决定终止合同时,也没有告知秦大姐公司决定终止她的医疗期。也就是说,秦大姐一直在医疗期内。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公司在秦大姐医疗期内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
2014年10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人力资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与秦大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从2014年7月1日起支付病假工资、为秦大姐缴纳社保。但对于这个判决,人力资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二审审理后,于今年上半年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病假工资至少1416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从2016年1月1日起,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是1770元/月。也就是说,南京病假工资至少有1416元,这个是底线。而且单位还必须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如果医疗期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员工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另外,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还可以帮员工办理病退。
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社保中心了解到,南京自2015年启动实施大病保险制度,即在医保报销后的住院医疗费用进行二次补助。据统计,2015年,南京市共有14.35万人次(人数1.3万)参保人员享受了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基金已支付1.44亿元。
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最多的是一位患白血病19岁学生,门诊大病和住院费用82.10万元,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26.01万元的同时,还享受了23.95万元的大病保险待遇,个人医疗负担得到了进一步缓解。
追问大病社会保障之失,更重要!
兰州患癌女教师刘伶俐事件被媒体报道背后,其实有一个更现实的问题:企业需要一直养着身患重病的职工吗?
依据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重病劳动者虽然有医疗期保护,但是最长也就2年。
但是,超出了2年怎么办?在江苏,患癌症等职工还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但这个适当是多久,劳动者要延长,企业不同意怎么办?如果企业不兜底,那么谁来兜底?
据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去年江苏参保职工住院政策范围内医保报销比例达到85.03%。但就癌症而言,江苏目前仅有5种特药纳入医保,不少疗效好的靶向药、进口药并未纳入医保目录范围。这样导致癌症等重病患者负担较大。
虽然目前对于大病患者有了大病保险,可以对自付部分再进行二次报销,但报销的范围也只是合规费用,是有范围的。
江苏省社科院区域现代化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丁宏认为,刘伶俐事件引爆了公愤,但应该追问对于大病员工的社会保障体系。
在加强企业回报员工、回报社会的社会责任感的同时,也不能无限制地放大企业责任,盲目增加企业负担;劳动者生大病重病后,不能由用人单位一家独担责任,从国家和社会的层面,应该有更完善的保障之网,比如进一步调整社会保护体系,稳步提高社会保障统筹层次和水平,加大对大病职工的扶助力度,构建综合救助工作格局,构建起更加稳定、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安全网。
同时,要加强《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在遭遇事故、突发大病等情况,应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劳动诉讼的复杂流程,提高判决的执行效率,保护好相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要积极发挥好基层党组、街道、工会、妇联、共青团以及第三方社会组织在劳动者权益保障中的重要作用。
依据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重病劳动者有医疗期保护,但最长也就2年。超出了2年怎么办?企业不同意延长医疗期怎么办?如果企业不兜底,那么谁来兜底?刘伶俐事件引爆了公愤,但更应该追问社会保障体系。